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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本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及辦公處所均相同之基礎上,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一組織單位的擴充,在無損及原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爰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之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並不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解散後規定之作業程序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一、考量本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及辦公處所均相同之基礎上,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一組織單位的擴充,在無損及原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爰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之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並不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解散後規定之作業程序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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