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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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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2.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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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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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10 制定)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考量本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及辦公處所均相同之基礎上,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一組織單位的擴充,在無損及原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爰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之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並不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解散後規定之作業程序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1081210 制定)

一、考量本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及辦公處所均相同之基礎上,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一組織單位的擴充,在無損及原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爰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後之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並不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解散後規定之作業程序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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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規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