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 第 10-1 條(申請電臺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並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
  2. 廣播、電視事業之營運計畫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3. 廣播、電視事業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原服務區域內增設分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