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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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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深度解讀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係「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項法條的設定旨在促進衛星廣播電視的發展,並保障民眾的視聽權益,同時也加強國際及區域文化交流。根據上述資料的判決書可知,此法條是基於促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健全發展,並保障公眾的權益。且參考資料中也提及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使得節目內容與廣告能夠清楚區分,不違反言論自由的範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公眾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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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規定:「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