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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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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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視基金會章程之訂定。 二、章程為公視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基本依據,為便利基金會之運作,使其業務之執行有所遵循,故規定章程應於三個月內訂定。 三、基金會受全民所託經營公共電視,理應受民意之監督。其章程為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根本,尤應使代表民意之立法院知悉,以便監督。 四、為使公視基金會權利能力發生之日期明確,並明定籌委會權利義務移轉之時間,故規定並於章程訂定後,應逕向法院辦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860531 制定)
一、本條規定公視基金會章程之訂定。 二、章程為公視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基本依據,為便利基金會之運作,使其業務之執行有所遵循,故規定章程應於三個月內訂定。 三、基金會受全民所託經營公共電視,理應受民意之監督。其章程為基金會組織及營運之根本,尤應使代表民意之立法院知悉,以便監督。 四、為使公視基金會權利能力發生之日期明確,並明定籌委會權利義務移轉之時間,故規定並於章程訂定後,應逕向法院辦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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