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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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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2. 2.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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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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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基金會之解散。   二、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成立方式均與一般財團法人不同,不宜採一般財團法人之解散方式及財產歸屬規定。因公視基金會係立法成立,其監督主要亦由立法院為之,故解散應由立法院議決。其財產大多來自國家預算,故解散後亦應歸還國庫。   三、民法就法人解散後之清算程序已有詳盡規定,故準用其規定。

(0860531 制定)

一、本條規定基金會之解散。   二、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成立方式均與一般財團法人不同,不宜採一般財團法人之解散方式及財產歸屬規定。因公視基金會係立法成立,其監督主要亦由立法院為之,故解散應由立法院議決。其財產大多來自國家預算,故解散後亦應歸還國庫。   三、民法就法人解散後之清算程序已有詳盡規定,故準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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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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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48 條規定:「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