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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2.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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