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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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