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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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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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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或
攜帶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
徵收
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
法令
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行政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民事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刑事 §7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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