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0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法令辦理檢驗、檢疫、管理與關稅;輸往大陸者則以出口論。
Q · 從大陸帶東西回台灣,法律上算進口嗎?要報關課稅嗎?
算。視同進口,要檢疫課稅
依兩岸條例第40條第1項,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及關稅等稅捐,全部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也就是政治上兩岸非國與國,但在海關眼裡你行李箱裡的大陸名產,與一櫃國際進口貨適用同一套法令。肉類加工品、生鮮蔬果、種子等違規攜帶,依檢疫法令最高可處高額罰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白話解讀
兩岸在政治上不被當成「國與國」,但你從大陸帶一包肉乾、一盒水果、一袋零食回台灣的那一秒,法律直接把它當成「進口貨」來處理。這條的關鍵是兩個字:以進口論、以出口論。意思是只要物品從大陸進入台灣,所有檢驗、檢疫、課關稅、通關的規定,全部比照真正的國際進口走一遍,不會因為「都是中國人」就放你一馬。反過來,你寄東西去大陸也以出口論。所以重點不是政治定位,而是你身上那箱大陸名產,在海關眼裡跟一櫃從越南進口的貨物適用同一套法令。不知道這件事的人,以為帶大陸食品像帶國內伴手禮一樣輕鬆,結果在檢疫櫃台前才發現自己踩了線。
法律定性
兩岸條例第40條為兩岸物品貿易的擬制性管理規範:第1項將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以進口論」,依輸入物品法令辦理檢驗、檢疫、管理與關稅徵收;第2項將輸往大陸的物品「以出口論」,依輸出物品法令辦理。其核心在於不在主權論述上把大陸當外國,卻在貨物管理功能上比照進出口,化解政治定位與邊境實效的矛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從大陸帶名產回台灣到底哪些不能帶?
因為大陸物品以進口論(本條第1項),要走輸入物品檢疫。最大地雷是肉類加工品(香腸、肉乾、肉鬆、含肉月餅)和活體動植物、生鮮蔬果、種子。大陸是非洲豬瘟疫區,肉品違規最高可罰20萬。判斷標準不是貴不貴、自不自用,而是會不會帶進疫病或病蟲害(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在淘寶買東西寄回台灣,要繳關稅嗎?
要看金額和頻率。大陸物品以進口論,個人自用有免稅額度,但短期內多次進口、累積金額過高,海關可認定非自用而補稅。同一收件人短時間密集進口容易被系統標記,與其拆單規避,不如如實申報,被認定蓄意分散反而可能加重處罰。
Q3兩岸又不是兩個國家,為什麼還要報關課稅?
這正是本條的設計。政治定位上兩岸非國與國,但本條用『以進口論』『以出口論』把貨物管理切換成進出口法令,依關稅法、貿易法、檢疫法令辦理。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對兩岸事務以法律作特別規定,這條就是依據。政治認知不能當免稅理由。
Q4兩岸條例第40條是什麼?
把大陸物品進入台灣擬制為進口、輸往大陸擬制為出口的管理條文,使兩岸物品全程適用進出口檢疫、關稅法令。
Q5『以進口論』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不在主權上把大陸當外國,但貨物管理上比照真正進口,檢驗、檢疫、課稅一道不少。
Q6個人自用免稅額是什麼?
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在一定金額或數量內免徵進口稅捐,超過或頻繁進貨即可能被認定營業性進口。
Q7以進口論和真正的國際進口差在哪?
法令適用幾乎相同,差別只在政治定位上不稱『外國』;海關的檢疫、關稅程序一視同仁。
Q8從大陸帶東西回台怎麼合法申報?
出發前查防檢署清單 → 區分自用或營業 → 入境走紅線檯主動申報 → 保留交易與品項單據。
Q9大陸物品進口稅怎麼算?
依關稅法按完稅價格與稅則計徵,個人自用在免稅額內免徵,超額部分補稅,具體以海關核定為準。
Q10違規攜帶被罰大概多少錢?
違規攜帶肉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首次最高罰20萬元;其他應申報未申報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裁罰(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是個人自用不是營業進口?
保留購買單據、數量合理、非密集多次寄送;蓄意拆單分散反而可能被認定規避而加重。
Q12個人自用 vs 營業性進口怎麼分界?
看數量、頻率、金額是否超過合理自用範圍;同一收件人短期密集進貨易被歸為營業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rsonal_use | commercial_import |
|---|---|---|
| 海關定性 | 個人自用,享免稅額度 | 營業性進口,須報關課稅 |
| 判斷依據 | 數量、頻率、金額在合理範圍 | 短期密集進貨或金額過高 |
| 稅負 | 額度內免稅 | 補徵關稅及相關稅捐 |
| 檢疫 | 肉品、活體動植物仍受檢疫拘束 | 同受檢疫並須符合輸入規定 |
| 違規風險 | 誤帶禁止品仍可能沒入裁罰 | 蓄意拆單分散可能加重處罰 |
personal_use
- 海關定性
- 個人自用,享免稅額度
- 判斷依據
- 數量、頻率、金額在合理範圍
- 稅負
- 額度內免稅
- 檢疫
- 肉品、活體動植物仍受檢疫拘束
- 違規風險
- 誤帶禁止品仍可能沒入裁罰
commercial_import
- 海關定性
- 營業性進口,須報關課稅
- 判斷依據
- 短期密集進貨或金額過高
- 稅負
- 補徵關稅及相關稅捐
- 檢疫
- 同受檢疫並須符合輸入規定
- 違規風險
- 蓄意拆單分散可能加重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716 制定)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動植物疫情,蟲害之傳佈,爰規定自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物品,其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0921009 全文修正)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或臺灣地區物品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係以進出口論;惟現行規定僅規範輸入或攜帶大陸地區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以完備相關手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 攜帶名詞
- 徵收名詞
- 法令名詞
為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動植物疫情,蟲害之傳佈,爰規定自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物品,其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或臺灣地區物品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係以進出口論;惟現行規定僅規範輸入或攜帶大陸地區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以完備相關手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