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0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快速跳轉
  1. 1.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2.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0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法令辦理檢驗、檢疫、管理與關稅;輸往大陸者則以出口論。

Q · 從大陸帶東西回台灣,法律上算進口嗎?要報關課稅嗎?

算。視同進口,要檢疫課稅

依兩岸條例第40條第1項,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及關稅等稅捐,全部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也就是政治上兩岸非國與國,但在海關眼裡你行李箱裡的大陸名產,與一櫃國際進口貨適用同一套法令。肉類加工品、生鮮蔬果、種子等違規攜帶,依檢疫法令最高可處高額罰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白話解讀

兩岸在政治上不被當成「國與國」,但你從大陸帶一包肉乾、一盒水果、一袋零食回台灣的那一秒,法律直接把它當成「進口貨」來處理。這條的關鍵是兩個字:以進口論、以出口論。意思是只要物品從大陸進入台灣,所有檢驗、檢疫、課關稅、通關的規定,全部比照真正的國際進口走一遍,不會因為「都是中國人」就放你一馬。反過來,你寄東西去大陸也以出口論。所以重點不是政治定位,而是你身上那箱大陸名產,在海關眼裡跟一櫃從越南進口的貨物適用同一套法令。不知道這件事的人,以為帶大陸食品像帶國內伴手禮一樣輕鬆,結果在檢疫櫃台前才發現自己踩了線。

法律定性

兩岸條例第40條為兩岸物品貿易的擬制性管理規範:第1項將大陸地區物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以進口論」,依輸入物品法令辦理檢驗、檢疫、管理與關稅徵收;第2項將輸往大陸的物品「以出口論」,依輸出物品法令辦理。其核心在於不在主權論述上把大陸當外國,卻在貨物管理功能上比照進出口,化解政治定位與邊境實效的矛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從大陸帶名產回台灣到底哪些不能帶?

因為大陸物品以進口論(本條第1項),要走輸入物品檢疫。最大地雷是肉類加工品(香腸、肉乾、肉鬆、含肉月餅)和活體動植物、生鮮蔬果、種子。大陸是非洲豬瘟疫區,肉品違規最高可罰20萬。判斷標準不是貴不貴、自不自用,而是會不會帶進疫病或病蟲害(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在淘寶買東西寄回台灣,要繳關稅嗎?

要看金額和頻率。大陸物品以進口論,個人自用有免稅額度,但短期內多次進口、累積金額過高,海關可認定非自用而補稅。同一收件人短時間密集進口容易被系統標記,與其拆單規避,不如如實申報,被認定蓄意分散反而可能加重處罰。

Q3兩岸又不是兩個國家,為什麼還要報關課稅?

這正是本條的設計。政治定位上兩岸非國與國,但本條用『以進口論』『以出口論』把貨物管理切換成進出口法令,依關稅法、貿易法、檢疫法令辦理。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對兩岸事務以法律作特別規定,這條就是依據。政治認知不能當免稅理由。

Q4兩岸條例第40條是什麼?

把大陸物品進入台灣擬制為進口、輸往大陸擬制為出口的管理條文,使兩岸物品全程適用進出口檢疫、關稅法令。

Q5『以進口論』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不在主權上把大陸當外國,但貨物管理上比照真正進口,檢驗、檢疫、課稅一道不少。

Q6個人自用免稅額是什麼?

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在一定金額或數量內免徵進口稅捐,超過或頻繁進貨即可能被認定營業性進口。

Q7以進口論和真正的國際進口差在哪?

法令適用幾乎相同,差別只在政治定位上不稱『外國』;海關的檢疫、關稅程序一視同仁。

Q8從大陸帶東西回台怎麼合法申報?

出發前查防檢署清單 → 區分自用或營業 → 入境走紅線檯主動申報 → 保留交易與品項單據。

Q9大陸物品進口稅怎麼算?

依關稅法按完稅價格與稅則計徵,個人自用在免稅額內免徵,超額部分補稅,具體以海關核定為準。

Q10違規攜帶被罰大概多少錢?

違規攜帶肉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首次最高罰20萬元;其他應申報未申報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裁罰(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是個人自用不是營業進口?

保留購買單據、數量合理、非密集多次寄送;蓄意拆單分散反而可能被認定規避而加重。

Q12個人自用 vs 營業性進口怎麼分界?

看數量、頻率、金額是否超過合理自用範圍;同一收件人短期密集進貨易被歸為營業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rsonal_usecommercial_import
海關定性個人自用,享免稅額度營業性進口,須報關課稅
判斷依據數量、頻率、金額在合理範圍短期密集進貨或金額過高
稅負額度內免稅補徵關稅及相關稅捐
檢疫肉品、活體動植物仍受檢疫拘束同受檢疫並須符合輸入規定
違規風險誤帶禁止品仍可能沒入裁罰蓄意拆單分散可能加重處罰

personal_use

海關定性
個人自用,享免稅額度
判斷依據
數量、頻率、金額在合理範圍
稅負
額度內免稅
檢疫
肉品、活體動植物仍受檢疫拘束
違規風險
誤帶禁止品仍可能沒入裁罰

commercial_import

海關定性
營業性進口,須報關課稅
判斷依據
短期密集進貨或金額過高
稅負
補徵關稅及相關稅捐
檢疫
同受檢疫並須符合輸入規定
違規風險
蓄意拆單分散可能加重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innerdeutscher Handel(冷戰時期東西德『內部貿易』,依 1951 年柏林協定 Berliner Abkommen 視為非外國貿易但適用特別管理)— 屬制度類比,非單一法典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動植物疫情,蟲害之傳佈,爰規定自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物品,其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0921009 全文修正)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或臺灣地區物品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係以進出口論;惟現行規定僅規範輸入或攜帶大陸地區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以完備相關手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 攜帶名詞
  • 徵收名詞
  • 法令名詞
(0810716 制定)

為保障消費者利益,防止動植物疫情,蟲害之傳佈,爰規定自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物品,其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或臺灣地區物品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係以進出口論;惟現行規定僅規範輸入或攜帶大陸地區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進口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以完備相關手續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