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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8 條(債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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