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8 條(債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