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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8債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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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債之契約準據法,依本條例第48條: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依訂約地法,再依履行地、訴訟地或仲裁地。

Q · 跟大陸廠商簽約,沒寫用哪邊法律,會用哪一邊判?

沒約定就用訂約地法,在哪簽就用哪邊

依本條例第48條,債之契約若當事人有約定準據法,從其約定(意思自主最優先);沒約定時預設適用「訂約地」之規定。訂約地不明又無約定,依履行地;履行地不明,再依訴訟地或仲裁地。所以在合約裡寫一句「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就能鎖住主場,後面整串後備規則全部用不到。

白話解讀

你跟一個大陸廠商簽了供貨合約,出問題了,你直覺以為打官司當然用台灣法律。錯。如果這份合約是在深圳簽的,依這條,預設適用的是大陸地區的法律,不是台灣的。這條處理的是多數台商從沒認真想過的問題:兩岸之間的契約,到底該用哪一邊的法律來判?規則有層次:第一順位看你們有沒有自己約定(但書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就是雙方合意選哪邊法律),有約定就照約定;沒約定才看訂約地;訂約地不明再看履行地;都不明才看打官司或仲裁的地方。關鍵在於,這條把選擇權交到你手上:只要在合約裡白紙黑字寫一句「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你就鎖住了主場優勢,後面那一長串預設規則全都用不到。沒寫的人,等於把這個決定權交給了「合約在哪裡簽」這個偶然的事實。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為兩岸債之契約的選法規則,採當事人意思自主為第一順位,未約定時依「訂約地法、履行地法、訴訟地或仲裁地法」逐級遞補的客觀連結因素決定準據法,屬區際私法(兩岸民事法律適用)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跟大陸公司簽約,沒寫用哪邊法律,會怎樣?

依第48條,沒有約定時預設適用訂約地的法律。合約在大陸簽就用大陸法,在台灣簽就用台灣法;訂約地都講不清楚,才往下看履行地、訴訟地或仲裁地。內行人提示:訂約地不是看你心裡想在哪簽,是看客觀事實,最後用印、最後完成簽名的地點最關鍵。

Q2合約裡可以直接寫「適用台灣法律」嗎?對方是大陸公司也行?

可以。第48條但書明定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就是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雙方合意用台灣法或大陸法都有效,跟對方是不是大陸公司無關。內行人提示:約定準據法和約定管轄法院是兩件事,最好兩個都寫,只約定準據法卻在大陸法院打官司,當地法官未必熟悉台灣法。

Q3線上談成的兩岸買賣,訂約地算哪裡?

這正是第48條最容易出事的地方。線上成立的合約常常訂約地不明,這時依條文要改看履行地,例如交貨地、服務提供地;履行地也不明,才看訴訟地或仲裁地。內行人提示:正因為線上交易訂約地難認定,更要在條款裡直接寫死準據法,否則最後可能由在哪告這個你未必控制得了的因素決定用哪邊法律。

Q4兩岸合約沒約定準據法用哪邊法律?

依第48條預設用訂約地法,在大陸簽用大陸法、在台灣簽用台灣法,訂約地不明才往下看履行地。

Q5第48條的選法順位是什麼?

四層遞補:當事人約定(最高)→訂約地法→履行地法→訴訟地或仲裁地法。

Q6什麼叫當事人意思自主?

契約雙方得自行合意選擇所適用之法律,這個約定優先於訂約地等所有客觀連結因素。

Q7第48條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差在哪?

第48條處理兩岸(區際)契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對外國的涉外契約,邏輯同源但對象不同。

Q8兩岸合約準據法怎麼約定?

在條款直接寫『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並建議同時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地。

Q9訂約地不明時怎麼處理?

依序主張履行地(交貨地、付款地),履行地也不明再主張對你有利的訴訟地或仲裁地。

Q10怎麼證明訂約地在哪裡?

用最後用印地、簽署頁、往來郵件與簽約紀錄等客觀事證,最後完成簽名的地點最關鍵。

Q11出事後還能改準據法嗎?

簽約後或糾紛後對方通常不會同意改,籌碼幾乎全沒,所以要在草約階段就植入。

Q12約定準據法 vs 約定管轄法院差在哪?

前者決定用哪邊的實體法判,後者決定在哪個法院打,是兩件事,最好兩個都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約定準據法訂約地法履行地法訴訟或仲裁地法
連結順位第一順位(最高效力)第二順位(無約定才啟動)第三順位(訂約地不明)第四順位(履行地不明)
當事人可控性完全可控(簽約前一句話)受簽約地點偶然影響受交付或付款地影響受起訴地選擇影響
適用情境雙方合意明示未約定且簽約地明確訂約地不明履行地亦不明

約定準據法

連結順位
第一順位(最高效力)
當事人可控性
完全可控(簽約前一句話)
適用情境
雙方合意明示

訂約地法

連結順位
第二順位(無約定才啟動)
當事人可控性
受簽約地點偶然影響
適用情境
未約定且簽約地明確

履行地法

連結順位
第三順位(訂約地不明)
當事人可控性
受交付或付款地影響
適用情境
訂約地不明

訴訟或仲裁地法

連結順位
第四順位(履行地不明)
當事人可控性
受起訴地選擇影響
適用情境
履行地亦不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7条(当事者による準拠法の選択)・第8条(選択がない場合の最密接関係地法)
韓國국제사법 제45조(당사자 자치에 의한 준거법 선택)·제46조(준거법 미선택 시 객관적 연결)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1条(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未选择者适用履行义务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德國Rom-I-Verordnung (EG) Nr. 593/2008 Art. 3(freie Rechtswahl), Art. 4(Recht mangels Rechtswahl)
法國Règlement Rome I (CE) n° 593/2008, art. 3(liberté de choix)et art. 4(loi applicable à défaut de choix)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87(choice of law by the parties)· § 188(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債之契約,其成立要件及效力因訂約地不同而異其適用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訂約地之規定,以為準據。惟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仍得自由約定。故設但書規定。   二、如當事人意思不明,不能認定其訂約地或履行地者,為補充第一項規定之不足,爰設第二項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一、債之契約,其成立要件及效力因訂約地不同而異其適用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訂約地之規定,以為準據。惟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仍得自由約定。故設但書規定。   二、如當事人意思不明,不能認定其訂約地或履行地者,為補充第一項規定之不足,爰設第二項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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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8 條規定:「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