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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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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規定,針對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的民事確定裁判和民事仲裁判決,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這表示當事人若要聲請法院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的相關裁判或判決,必須先經過特定機構或團體的驗證程序。 相關範例:《中華民國馬祖地方法院 94年度民抗字第3號判決》中,即提到了民事確定裁判的驗證程序,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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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