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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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規定,針對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的民事確定裁判和民事仲裁判決,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這表示當事人若要聲請法院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的相關裁判或判決,必須先經過特定機構或團體的驗證程序。 相關範例:《中華民國馬祖地方法院 94年度民抗字第3號判決》中,即提到了民事確定裁判的驗證程序,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 第七十四條條文
- 確定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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