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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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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2. 2.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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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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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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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