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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均自違反各該規定行為時起,喪失或停止領受權利;其有溢領金額,應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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