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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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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2. 2.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3. 3.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份文件符合法律規定,就會被當作真正的文件,可以當作證據使用。如果法院或相關機關認定這份文件是可信的,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反證據證明這份文件是不真實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舉個例子,如果你要證明你的房子是你的所有權,你可以拿出房屋所有權狀當作證據。如果法院認定這份狀況是真實的,那麼這份狀況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人提出反證據,證明這份狀況是假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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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