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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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份文件符合法律規定,就會被當作真正的文件,可以當作證據使用。如果法院或相關機關認定這份文件是可信的,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反證據證明這份文件是不真實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舉個例子,如果你要證明你的房子是你的所有權,你可以拿出房屋所有權狀當作證據。如果法院認定這份狀況是真實的,那麼這份狀況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人提出反證據,證明這份狀況是假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 第七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反證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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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