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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1.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2. 2.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3. 3.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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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份文件符合法律規定,就會被當作真正的文件,可以當作證據使用。如果法院或相關機關認定這份文件是可信的,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反證據證明這份文件是不真實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舉個例子,如果你要證明你的房子是你的所有權,你可以拿出房屋所有權狀當作證據。如果法院認定這份狀況是真實的,那麼這份狀況就可以當作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有人提出反證據,證明這份狀況是假的,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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