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所定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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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根據法條解釋,該條所指的「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乃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所定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之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臺灣地區人民持有臺灣的國民身分證,依法便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相關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依據相關法令所定,並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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