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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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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所定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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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根據法條解釋,該條所指的「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乃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所定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之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臺灣地區人民持有臺灣的國民身分證,依法便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相關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依據相關法令所定,並以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要件所得行使或主張的權利。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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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指經各有關機關認定依各相關法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