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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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