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4 條
-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依規定以網際網路申請者,依其規定之申請方式辦理: 一、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 2.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因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者,得在臺灣地區逕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 3.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代理之。
- 4.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許可進入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送交申請人或由代申請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
- 5.第一項以網際網路申請之作業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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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在大陸地區申請、在香港或澳門申請、在國外地區申請。其中,如果在國外地區無駐外機構,可以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為申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在這方面的例子可能包括了擁有台灣親屬身分的大陸人在大陸地區申請進入臺灣探親的情況,或者在香港澳門申請的案例。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4項的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如需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可直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能存在一些實際案例,可以說明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的程序和細節。 最後,根據該條例第5項的規定,有關網際網路申請的作業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能存在一些實際案例,可以說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如何運用網際網路進行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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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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