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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2. 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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