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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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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2. 2.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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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務處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務處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