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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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 2.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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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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