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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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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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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左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錄取標準之決定。   五、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六、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八條之規定。   二、「考試日程之排定」屬考試試務工作,需早期作業,原規定應提典試委員會議決議行之,與運作實況時有扞格。爰將此事項列為典試委員會議報告事項,而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或實地考試,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辦理之。   前項增聘之委員,其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其資格分別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必要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為利試務工作之進行,參照現行典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增列第二項後段之規定,俾免因增聘委員之程序而延宕整個試務流程之進行。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故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毋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本條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八條之規定。   二、「考試日程之排定」屬考試試務工作,需早期作業,原規定應提典試委員會議決議行之,與運作實況時有扞格。爰將此事項列為典試委員會議報告事項,而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為利試務工作之進行,參照現行典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增列第二項後段之規定,俾免因增聘委員之程序而延宕整個試務流程之進行。

(1040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故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毋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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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