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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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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長綜理典試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
  3. 3.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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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得請左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

立法理由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監試人員」修正為「監試委員」。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長綜理典試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三、配合考試各科目分組,其科目較多且專業領域分散者之需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增訂典試委員協助決定試題、抽閱試卷之法源依據。

  • 法令名詞
(0771020 制定)

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監試人員」修正為「監試委員」。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三、配合考試各科目分組,其科目較多且專業領域分散者之需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增訂典試委員協助決定試題、抽閱試卷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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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2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綜理典試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