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
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如左: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抽閱試卷。 五、簽署榜單。 六、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為之;第四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及典試委員長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決定各科試題,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抽閱試卷,以強化典試功能。 二、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規定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十二條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為典試委員長職責之一。 三、由於相關職權之行使,與典試委員關係至為密切,因之比照典試委員長職責規範方式,於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一、規定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及典試委員長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決定各科試題,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抽閱試卷,以強化典試功能。 二、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規定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十二條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為典試委員長職責之一。 三、由於相關職權之行使,與典試委員關係至為密切,因之比照典試委員長職責規範方式,於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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