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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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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2. 2.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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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

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如左: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抽閱試卷。   五、簽署榜單。   六、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為之;第四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及典試委員長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決定各科試題,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抽閱試卷,以強化典試功能。   二、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規定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十二條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為典試委員長職責之一。   三、由於相關職權之行使,與典試委員關係至為密切,因之比照典試委員長職責規範方式,於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 法令名詞
(0771020 制定)

一、規定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及典試委員長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決定各科試題,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抽閱試卷,以強化典試功能。   二、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規定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十二條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為典試委員長職責之一。   三、由於相關職權之行使,與典試委員關係至為密切,因之比照典試委員長職責規範方式,於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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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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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3 條規定:「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