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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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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2. 2.口試、外語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發明審查及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各項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3. 3.第一項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4. 4.考試院於核定委託辦理考試時,應注意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考試之公信力。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應自行辦理受委託事項,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5. 5.委託辦理考試之受委託對象、公信力審酌標準、經費編列運用、監督事項、委託程序及範圍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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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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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左: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三、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及論文之審查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規定典試委員之職責。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實務上典試委員長於考試舉行時,均會至各試區巡視,並主持相關考試事宜,爰第一項增列一款為第四款,原第四、五、六款款次遞移。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口試、外語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發明審查及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各項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考試院於核定委託辦理考試時,應注意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考試之公信力。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應自行辦理受委託事項,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委託辦理考試之受委託對象、公信力審酌標準、經費編列運用、監督事項、委託程序及範圍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   二、考量考試方式之未來發展,於第一項增列「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其他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口試、外語口試係分定規則,分別適用,爰明定外語口試之法源,以符實際。   四、第三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委託辦理考試之種類,原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增列受委託辦理考試者不得再委託。   五、第五項增列委託辦理考試之受委託對象、公信力審酌標準、經費編列運用、委託程序及範圍等有關事項之授權規定。

  • 核定名詞
  • 審酌名詞
(0771020 制定)

規定典試委員之職責。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實務上典試委員長於考試舉行時,均會至各試區巡視,並主持相關考試事宜,爰第一項增列一款為第四款,原第四、五、六款款次遞移。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   二、考量考試方式之未來發展,於第一項增列「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其他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口試、外語口試係分定規則,分別適用,爰明定外語口試之法源,以符實際。   四、第三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委託辦理考試之種類,原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增列受委託辦理考試者不得再委託。   五、第五項增列委託辦理考試之受委託對象、公信力審酌標準、經費編列運用、委託程序及範圍等有關事項之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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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4 條規定:「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