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典試法」第15條規定,各種考試的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除了由典試委員擔任之外,必要時可以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來辦理。而增聘委員的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相同,其資格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如果需要,可以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供人選,並報請考試院院長核定後聘用。 參考資料: - 典試法 第15條 - 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 考試院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範例:根據典試法第15條的規定,除典試委員外,可以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來辦理考試。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左: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及論文。 四、擔任口試。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實務上,考試分區舉行時,各分區均有典試委員主持考試事宜,為期法制完備,爰第一項增列為第二款,原第二、三、四款款次遞移。 三、又試題疑義之處理實際係由典試委員負責,爰第一項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分別遴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辦理之。 前項委員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其資格分別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必要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體能測驗」,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涉及適用之條次,配合修正。
規定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實務上,考試分區舉行時,各分區均有典試委員主持考試事宜,為期法制完備,爰第一項增列為第二款,原第二、三、四款款次遞移。 三、又試題疑義之處理實際係由典試委員負責,爰第一項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體能測驗」,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涉及適用之條次,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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