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所命試題,應以密件送典試委員長決定。 試題如自題庫中選用,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之。 命題規則及題庫設置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建立題庫乃國家考試現代化所需,如由題庫中選用試題,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以示慎重。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目前題庫試題之製作,除聘有命題委員外,尚有審查試題委員,其性質雖與審查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略有不同;惟均屬審查委員,爰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修正,刪除「及論文」一語。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立法理由一、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二、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職責予以明確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建立題庫乃國家考試現代化所需,如由題庫中選用試題,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以示慎重。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目前題庫試題之製作,除聘有命題委員外,尚有審查試題委員,其性質雖與審查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略有不同;惟均屬審查委員,爰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修正,刪除「及論文」一語。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一、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二、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職責予以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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