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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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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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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所命試題,應以密件送典試委員長決定。   試題如自題庫中選用,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之。   命題規則及題庫設置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建立題庫乃國家考試現代化所需,如由題庫中選用試題,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以示慎重。

(0901221 全文修正)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目前題庫試題之製作,除聘有命題委員外,尚有審查試題委員,其性質雖與審查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略有不同;惟均屬審查委員,爰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修正,刪除「及論文」一語。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立法理由一、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二、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職責予以明確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一、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建立題庫乃國家考試現代化所需,如由題庫中選用試題,應由典試委員抽審,以示慎重。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目前題庫試題之製作,除聘有命題委員外,尚有審查試題委員,其性質雖與審查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略有不同;惟均屬審查委員,爰第三款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修正,刪除「及論文」一語。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二、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職責予以明確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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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6 條規定:「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