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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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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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75011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122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9010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民法修正之施行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二項日出條款。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 典試法法規
(075011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122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012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90107 修正)
配合民法修正之施行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二項日出條款。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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