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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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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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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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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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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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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6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