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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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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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11004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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