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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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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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50103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配合專技人員考試,增列初等考試,爰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訂定其應考資格為國民年滿十八歲皆得應考。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刪除初等考試。 三、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各類科」。 四、考量本國採五權分立原則,為尊重考試院考試之職掌,以及藥師法修法已將藥師應考資格刪除,回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但因應全球化時代,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針對是否採納外國或大陸地區學歷問題仍多有討論變數,更應國民職業就業權益之保障需求,茲將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之考試規則修改變動,授權考選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議後始得變更,以為法源依據。 五、應考資格之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改,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宜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以充分瞭解該團體之看法,俾規則之訂定或修正能有更周延之方向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掌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爰增列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一、新增條文。 二、配合專技人員考試,增列初等考試,爰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訂定其應考資格為國民年滿十八歲皆得應考。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刪除初等考試。 三、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各類科」。 四、考量本國採五權分立原則,為尊重考試院考試之職掌,以及藥師法修法已將藥師應考資格刪除,回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但因應全球化時代,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針對是否採納外國或大陸地區學歷問題仍多有討論變數,更應國民職業就業權益之保障需求,茲將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之考試規則修改變動,授權考選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議後始得變更,以為法源依據。 五、應考資格之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改,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宜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以充分瞭解該團體之看法,俾規則之訂定或修正能有更周延之方向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掌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爰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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