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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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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2. 2.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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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50103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並於三年內繼續補考及格者亦同。   前項檢定考試之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專技人員之養成,以正規教育培養方為正途,因此取消檢定考試。但為保障原經檢定考試及格者之應考權益,爰訂定過渡條款,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高普檢定考試及格者,按其原檢定考試及格之種類、等級,分別取得專技人員高普特考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三、檢定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二項有關「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繼續補考。」之規定仍于維持。另本法修 正公布施行後,為使部分科之補考有所依據,爰增訂第二項有關檢定考試之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定辦理之規定。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各類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03 制定)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專技人員之養成,以正規教育培養方為正途,因此取消檢定考試。但為保障原經檢定考試及格者之應考權益,爰訂定過渡條款,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高普檢定考試及格者,按其原檢定考試及格之種類、等級,分別取得專技人員高普特考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三、檢定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二項有關「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繼續補考。」之規定仍于維持。另本法修 正公布施行後,為使部分科之補考有所依據,爰增訂第二項有關檢定考試之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定辦理之規定。

(1020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各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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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