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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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 2.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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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的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可以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或分階段或分試考試。申請減免的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而申請減免的審議費額則由考選部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對具有相當專業能力的人士提供更靈活的考試方式,並且在特定情況下減輕其考試負擔。 參考資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相關修正案。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03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任有關職務之年資及第二款任教之年資,由考試院參照有關法規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並於三年內繼續補考及格者亦同。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因目前國內正規中醫教育尚不發達,使得中醫師檢特考成為傳承中醫師命脈之主要管道,因此停辦中醫師檢定考試,以促成中醫教育正常化發展。惟為顧及中醫人才培養,中醫師檢定考試乙項,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仍繼續辦理五年。 三、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0890526 修正)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立法理由在權衡國人健康權利之保障、中醫學術的發展,與減緩對於已通過檢定考試者應考權限制之衡擊後,短期內將正規教育擇才與檢定考試兩個管道採分流原則實施,應為一較佳的過度設計,故修正刪除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既維持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考中醫師特考之權利,亦使未來中醫師專技高考步上正軌。
(1020108 全文修正)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條件,以符應未來需要賦予法源依據。 三、明列得減免之內涵包括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其中考試方式係指本法第四條所稱考試方式,得予全部或部分考試方式減免。 四、檢覈筆試五年過渡期辦理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業辦理竣事,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一、新增條文。 二、因目前國內正規中醫教育尚不發達,使得中醫師檢特考成為傳承中醫師命脈之主要管道,因此停辦中醫師檢定考試,以促成中醫教育正常化發展。惟為顧及中醫人才培養,中醫師檢定考試乙項,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仍繼續辦理五年。 三、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在權衡國人健康權利之保障、中醫學術的發展,與減緩對於已通過檢定考試者應考權限制之衡擊後,短期內將正規教育擇才與檢定考試兩個管道採分流原則實施,應為一較佳的過度設計,故修正刪除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既維持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考中醫師特考之權利,亦使未來中醫師專技高考步上正軌。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條件,以符應未來需要賦予法源依據。 三、明列得減免之內涵包括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其中考試方式係指本法第四條所稱考試方式,得予全部或部分考試方式減免。 四、檢覈筆試五年過渡期辦理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業辦理竣事,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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