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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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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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03 制定)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另以法律定之。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應考人得向考選部或辦理試務機關申請複查成績。 前項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申請複查成績係應考人之應有權利,故特予明訂。
(1020108 全文修正)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0413 修正)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監試法」文字。
- 典試法法規
(0750103 制定)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申請複查成績係應考人之應有權利,故特予明訂。
(1020108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0413 修正)
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監試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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