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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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 2.為應特殊需要或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限期舉行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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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參考資料和法條來看,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的部分,主要指出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的分類和舉行方式。根據第 3 條第 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可分為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第 2 項則提到了特種考試,指出了特殊需要或法律規定下可舉行的限期考試,并且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的適時性和適應性,可以根據需求和法律規定來設立不同類型的考試,從而更好地符合職業需要和法規要求。这样可以保证考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各类考试都能够有效地进行。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對應到法條第 3 條,可以看到法院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所訂立的各種考試類型和分類都有明確的認可和支持。同时也強調了對於特種考試的限期舉行和分等規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這顯示出法條所規定的考試類型和分等是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和保障的。
立法沿革 3 版
(0750103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視類科需要,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專技人員依高普特考分列等級,已有相當歷史,應考人多已熟悉,且經專技人員高考及格在社會上更有相當榮譽感;又考量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中已明訂專技人員高普特考及格(不包括檢竅及格在內),得依法轉任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級。又就專技人員而言,考試及格後均取得各該業別相同之執業資格,因此高等考試部分,無需再依學歷區分為三級。另部分專技人員類科、等級較普通考試為低,故增列初等考試。另仍維持「每年或間年舉行乙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規定。 三、保留「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規定,但明訂其等級比照高普初等考試,避免爾後逐一認定,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施行。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為應特殊需要或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限期舉行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立法理由一、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屬性及專業性,刪除「初等考試」等級,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並配合刪除。 二、第一項「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修正為「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如社會需求較多之類科得增加辦理次數,一年舉辦兩次(含)以上考試;針對執業比例偏低且報考人數稀少之類科,得減少或暫停辦理,以因應實務需求。 三、增列「應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舉行特種考試之規定,以符應實務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專技人員依高普特考分列等級,已有相當歷史,應考人多已熟悉,且經專技人員高考及格在社會上更有相當榮譽感;又考量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中已明訂專技人員高普特考及格(不包括檢竅及格在內),得依法轉任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級。又就專技人員而言,考試及格後均取得各該業別相同之執業資格,因此高等考試部分,無需再依學歷區分為三級。另部分專技人員類科、等級較普通考試為低,故增列初等考試。另仍維持「每年或間年舉行乙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規定。 三、保留「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規定,但明訂其等級比照高普初等考試,避免爾後逐一認定,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施行。
一、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屬性及專業性,刪除「初等考試」等級,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並配合刪除。 二、第一項「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修正為「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如社會需求較多之類科得增加辦理次數,一年舉辦兩次(含)以上考試;針對執業比例偏低且報考人數稀少之類科,得減少或暫停辦理,以因應實務需求。 三、增列「應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舉行特種考試之規定,以符應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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