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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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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2. 2.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的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可以單獨或合併舉行,並且可以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細節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此條規定中所提及的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細節的公告方式需要須要在考試兩個月前進行。同時也提到了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的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來定。根據參考法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這些細節的確切安排由各該考試的規則來訂定。 參考資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84.10.24)

立法沿革 3

(0750103 制定)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件及論文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應考人在學期間得視類科之不同,參加前項所定分試考試最後一試以外之考試。   分試考試之類科及其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未來於研訂本法施行細則時,再將分試之具體內容及成績計算方式加以規定。   三、維持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規定,以利應考人準備。   四、明訂應考人得於在學期間參加分試考試之最後一試以外之考試;至於某項考試要分幾試,應考人在學期間可參加前幾試,將視各該考試性質而定。要採取分試考試之類科及分試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類科性質需求,增列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並將「分地」修正為「分考區」,俾期明確並符現行辦理考試用語。   二、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爰將現行法之「考試類、科」用語,修正為「考試類科」;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文字配合修正,俾用語一致。   三、有關分考區、分試、分階段之定義及相關執行細節,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及各該考試規則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03 制定)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一、文字修正,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未來於研訂本法施行細則時,再將分試之具體內容及成績計算方式加以規定。   三、維持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規定,以利應考人準備。   四、明訂應考人得於在學期間參加分試考試之最後一試以外之考試;至於某項考試要分幾試,應考人在學期間可參加前幾試,將視各該考試性質而定。要採取分試考試之類科及分試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1020108 全文修正)

一、因應類科性質需求,增列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並將「分地」修正為「分考區」,俾期明確並符現行辦理考試用語。   二、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爰將現行法之「考試類、科」用語,修正為「考試類科」;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文字配合修正,俾用語一致。   三、有關分考區、分試、分階段之定義及相關執行細節,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及各該考試規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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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5 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