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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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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
  2. 2.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應考人在參加各種考試時需要支付報名費,此費用的標準由考選部根據考試等級、類科和考試方式而定。另外,該條還允許為了促進考試業務的發展而設置考選業務基金,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和使用辦法由考選部訂定。 與此相關的案例,可參考台灣高等教育法第53條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了學生註冊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並且明確了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

立法沿革 4

(0750103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以法律明定參加考試應繳報名費,至於費額則以立法授權方式由考選部訂定,俾可視需要彈性調整,以資適應。

(0990107 修正)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立法院審議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考選部年度預算歲出『考試業務』科目係屬收支併列性質,其絕大部分財源為考生繳交之報名費,依法應專款專用於試務上,故該歲出科目應排除適用通案刪減之規定;另該科目預算經執行後如產生賸餘,亦應研擬成立特種基金保留轉入次年度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制經費,以維考試權益。」茲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統合試務資源之保管運用,確有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有效規範考選業務基金之統籌運用,配合另訂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試部定之。   三、本條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考選業務基金為同一特種基金。

(1020108 全文修正)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報名費得依考試等級(如高等、普通)、類科(如建築師、醫師)及考試方式(如實地考試)定之規定,俾增彈性並符應實務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103 制定)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以法律明定參加考試應繳報名費,至於費額則以立法授權方式由考選部訂定,俾可視需要彈性調整,以資適應。

(0990107 修正)

一、依據立法院審議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考選部年度預算歲出『考試業務』科目係屬收支併列性質,其絕大部分財源為考生繳交之報名費,依法應專款專用於試務上,故該歲出科目應排除適用通案刪減之規定;另該科目預算經執行後如產生賸餘,亦應研擬成立特種基金保留轉入次年度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制經費,以維考試權益。」茲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統合試務資源之保管運用,確有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有效規範考選業務基金之統籌運用,配合另訂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試部定之。   三、本條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考選業務基金為同一特種基金。

(1020108 全文修正)

增列報名費得依考試等級(如高等、普通)、類科(如建築師、醫師)及考試方式(如實地考試)定之規定,俾增彈性並符應實務需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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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為增進考選業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