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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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 2.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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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