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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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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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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根據相關規定,總處是負責處理人事行政相關事務的組織。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方網站公告,總處負責制定人事行政政策和執行相關業務,進行各項人事管理工作。

立法沿革 2

(1001028 制定)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其中第六條立法說明略以,總處主要業務係襄助院長落實公務人力政策及管理。   三、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試之銓試、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試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是總處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政策及事務之規劃及推動,有關考銓業務,應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1091229 修正)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立法理由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公布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權之規定文字,爰本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028 制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其中第六條立法說明略以,總處主要業務係襄助院長落實公務人力政策及管理。   三、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試之銓試、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試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是總處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政策及事務之規劃及推動,有關考銓業務,應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1091229 修正)

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公布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權之規定文字,爰本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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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規定:「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