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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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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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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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立法理由明訂總處之權限職掌。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明訂總處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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