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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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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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明訂總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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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8 制定)
明訂總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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