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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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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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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4條,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總處的主任秘書職務屬於簡任職等中的第十二職等。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4條,總處的主任秘書必須擁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才能擔任該職務。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這樣的職務分配可以確保總處運作的順利和效率。 參考資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範例:一位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人被任命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主任秘書,以確保總處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1

(1001028 制定)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明訂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028 制定)

明訂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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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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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4 條規定:「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