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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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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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4條,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總處的主任秘書職務屬於簡任職等中的第十二職等。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4條,總處的主任秘書必須擁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才能擔任該職務。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這樣的職務分配可以確保總處運作的順利和效率。 參考資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範例:一位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人被任命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主任秘書,以確保總處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明訂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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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8 制定)
明訂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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