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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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辦理現職人員升任時,得設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甄審,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機關辦理現職人員升任時,得設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甄審,其辦法由考試院訂定。
(0910108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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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規施行後,本條文有關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為避免法規競合,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408 制定)
明定機關辦理現職人員升任時,得設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甄審,其辦法由考試院訂定。
(091010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規施行後,本條文有關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為避免法規競合,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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