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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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 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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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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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51029 增訂)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增訂。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規章,並無統一之法源依據。為利執行,爰增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情事及其辦法之法源規定,以資統一規範。
(1110510 修正)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按實務上多數機關於核布留職停薪人員嗣後回復職務及復薪之派令,以及銓敘部辦理是類人員銓敘審定案時,均係以「回職復薪」辦理;又為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職」有所區隔(按:該法所定「復職」係指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同行名詞
一、本條係增訂。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規章,並無統一之法源依據。為利執行,爰增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情事及其辦法之法源規定,以資統一規範。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按實務上多數機關於核布留職停薪人員嗣後回復職務及復薪之派令,以及銓敘部辦理是類人員銓敘審定案時,均係以「回職復薪」辦理;又為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職」有所區隔(按:該法所定「復職」係指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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