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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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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 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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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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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51029 增訂)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增訂。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規章,並無統一之法源依據。為利執行,爰增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情事及其辦法之法源規定,以資統一規範。

(1110510 修正)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按實務上多數機關於核布留職停薪人員嗣後回復職務及復薪之派令,以及銓敘部辦理是類人員銓敘審定案時,均係以「回職復薪」辦理;又為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職」有所區隔(按:該法所定「復職」係指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 名詞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同行名詞
(0851029 增訂)

一、本條係增訂。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規章,並無統一之法源依據。為利執行,爰增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情事及其辦法之法源規定,以資統一規範。

(1110510 修正)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按實務上多數機關於核布留職停薪人員嗣後回復職務及復薪之派令,以及銓敘部辦理是類人員銓敘審定案時,均係以「回職復薪」辦理;又為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職」有所區隔(按:該法所定「復職」係指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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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1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公務人員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