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人員任用法36聘用人員之規定

快速跳轉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750408 制定)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0851029 修正)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避免相關法律規定不一,及切符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實際需要,爰刪除原列「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等文字,並增列「專業或技術」等文字。

(1040602 修正)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0851029 修正)

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避免相關法律規定不一,及切符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實際需要,爰刪除原列「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等文字,並增列「專業或技術」等文字。

(1040602 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