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聘用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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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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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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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50408 制定)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0851029 修正)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避免相關法律規定不一,及切符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實際需要,爰刪除原列「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等文字,並增列「專業或技術」等文字。
(1040602 修正)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0851029 修正)
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避免相關法律規定不一,及切符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實際需要,爰刪除原列「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等文字,並增列「專業或技術」等文字。
(1040602 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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