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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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50408 制定)
有特殊情形之邊遠地區,其公務人員之任用,得另以法律定之。 非常時期內,因特殊需要在特殊地區,得對於一部分公務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0910108 修正)
有特殊情形之邊遠地區,其公務人員之任用,得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所稱之「非常時期」並不明確,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亦已無此文字,爰予刪除。
(1080319 修正)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刪除該條例之法源依據;又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又依七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第七屆第一六七次會議決議,蒙藏任用條例以蒙藏邊區人員為適用對象,並以任職中央政府各機關為限,爰明定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中央各機關為限。
-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蒙藏任用條例法規
- 廢止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項所稱之「非常時期」並不明確,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亦已無此文字,爰予刪除。
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刪除該條例之法源依據;又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又依七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第七屆第一六七次會議決議,蒙藏任用條例以蒙藏邊區人員為適用對象,並以任職中央政府各機關為限,爰明定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中央各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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