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而未取得較高官等任用資格前,依法調任較高官等機要人員、技術人員或派用職務人員,其以較高官等參加考績或考成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於取得薦任第九職等或委任第五職等資格後,所餘考績及年資,得比照合併計算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之考績及年資。
- 2.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一款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包括下列考試: 一、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各種相當普通考試等級之考試。 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考試法廢止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四、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
- 3.本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人員,擔任該職等職務全年辦理之年終考績。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比照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按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廢止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業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七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