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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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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而未取得較高官等任用資格前,依法調任較高官等機要人員、技術人員或派用職務人員,其以較高官等參加考績或考成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於取得薦任第九職等或委任第五職等資格後,所餘考績及年資,得比照合併計算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之考績及年資。
  2. 2.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一款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包括下列考試: 一、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各種相當普通考試等級之考試。 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考試法廢止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四、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
  3. 3.本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人員,擔任該職等職務全年辦理之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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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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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而未取得較高官等任用資格前,依法調任較高官等機要人員、技術人員或派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