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及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這表示這些制度和標準是由相關的官方部門負責擬定和核定,確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據參考資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這說明了職務列等表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各機關的職務具有明確的範圍和責任,以及適切的工作量。 然而,我無法找到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具體內容和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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