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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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 2.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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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例對主管機關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內政部警政署、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以及中央警察大學等。這些機關對於警察人員的管理有著明確的管轄權。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內容,其中提到了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有權對於警察人員的免職進行處理。這與施行細則第14條所述的內政部警政署是主管機關的定義相符合。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9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1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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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