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2 條(得設置之機關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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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應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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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的角度來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二條中提到的"派用人員之設置"必須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應列入預算。違背此規定的派用人員安排可能被認為無效。例如,如果一位派用人員在無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上工作超過預算所許可的期限,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其職位可能被視為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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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