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1制定依據

快速跳轉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一條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的。根據司法院對相關案例的裁判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被修正為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的相關情形。例如,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所屬榮民製毯工廠間的僱用契約即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需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前段的相關規定,可了解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具體範圍和相關管理規定。

  • 第二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