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1 條(制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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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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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一條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的。根據司法院對相關案例的裁判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被修正為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的相關情形。例如,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所屬榮民製毯工廠間的僱用契約即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需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前段的相關規定,可了解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具體範圍和相關管理規定。
- 第二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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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