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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4簡派人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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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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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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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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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4 條規定:「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