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5 條(薦派人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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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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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薦派人員之資格)的解釋,根據上述段落,可以逐條進行釋義: 一、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此條款表示薦派人員應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者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這意味著薦派人員需要具有特定的資格,或者通過相應的銓敘程序經過審查。 舉例:根據上述裁判書的案例,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的人,符合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取得薦派人員資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根據此條款,薦派人員需要擁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的碩士學位。這意味著對於一些職位,碩士學位是必備的資格。 舉例:根據裁判書內容,一位取得了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獲得碩士學位的人,符合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取得薦派人員資格。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根據此條款,薦派人員需要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且在同等職務滿四年。這意味著對於一些職位,需要具有相應年限的工作經驗。 舉例:根據裁判書內容,一位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且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的人,符合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取得薦派人員資格。 以上是對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相關裁判書內容提供了相應的範例。
-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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