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6 條(委派人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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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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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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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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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