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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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 2.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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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兩條法規可知,職務歸系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職務應該如何歸類在職系類別中。根據法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性職稱應該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該歸入技術類職系,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則視職務的工作性質而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而根據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具體的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以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的歸屬,則由銓敘部來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在第一項的規定中,如果有一個職務屬於技術性質,則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應該歸入技術類職系,而具體的認定則由銓敘部來進行。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銓敘部的相關條文和名稱一覽表。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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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