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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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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2. 2.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工作時間相同者,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歸系。
  3. 3.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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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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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歸系辦法第 4 條規定:「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歸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